天津港 - Jakarta UCT3 (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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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7/27 10:28:15

印度尼西亚是东盟十个成员国之一。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是全世界最大群岛国家,又被称为“千岛之国”,“火山之国”。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全称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Republic of Indonesia),面积约19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内蒙加上青海省面积大小。人口约2.71亿,世界第四人口大国。 首都雅加达(JAKARTA),常住人口1056万。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外贸在印尼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推动非油气产品出口,简化出口手续,降低关税。主要出口产品有石油、天然气、纺织品和成衣、木材、藤制品、手工艺品、鞋、铜、煤、纸浆和纸制品、电器、棕榈油、橡胶等。主要进口产品有机械运输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零配件、发电设备、钢铁、塑料及塑料制品、棉花等。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奉行积极独立的外交政策,以东盟为外交基石,积极推进东盟共同体建设。主张大国平衡,重视同美、中、日、俄、澳、印以及欧盟的关系。重视不结盟运动和南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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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如果是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如果是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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